| 字词 |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 |
| 释义 |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历史知识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历史词典解释清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(1898.11.4)天津地方当局与日本驻天津领事在天津签订。共九款,另附“续立文凭”。内容有中国在租界内自筑道路,归两国共管;船只所载货物照章在税关、厘卡查验;日本商人不得在此修筑码头;允日本在租界内设巡捕房,两国在预备租界内设“会缉捕局”,襄助华官,但不得设火药、炸6*药厂及收藏各种引火物。 词语分解:
历史知识推荐:岭南地区名。即岭表、岭外。泛指五岭以南地区。参见“岭外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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